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借款合同的变更对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影响
释义
    2014年5月信用社向借款人贷款50万元,贷款期限是一年,由某公司为贷款提供为期两年的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按期归还贷款,信用社考虑到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前景,对50万元贷款采取清息转本,保证人在转贷的合同书上也签章,贷款又一次到期,借款人没有能力归还贷款,但保证人的条件很好,信用社起诉法院,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此案件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保证借款合同的规定,保证人和信用社签定了保证合同,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借款,另外,第二份借款合同是基于第一份借款合同而来,不管是贷款金额、利率等方面都没有增加保证人的负担,所以,保证人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信用社在对借款人办理转贷时间,没有明确告知保证人贷款属于转贷(借新还旧),借款合同的贷款用途填写的是流动资金,信用社这样做实际上是变更了借款合同的内容,实质上是延长了贷款期限,造成保证人未能及时发现借款人财务状况的恶化,增加了保证人的保证风险,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所以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也证实农村信用社没有发放新的贷款。最后,法院判决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当然,法院的判决不是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法院的判决可能是错误的,但是双方争议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
    法律要点:
    根据担保法第 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做了这样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过经过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在实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是:
    一是在有些债务主体变更方面,即借款人是张三,用款人是李四,信用社为了保全资产,可能采取将贷款变在李四的名下,保证人怎么处理,如果信用社在变更时保证人愿意继续保证,不存在任何问题,如果保证人以张三经济情况比李四好,给李四担保会给他增加担保风险,不愿意提供担保,保证人说的也有道理,遇到这种情况,建议信用社应该收集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借款人和用款人不一致的,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保证人仍然按照原来的保证合同对待,在起诉时,不要忘记将借款人列为被告之一,这样,可以降低起诉的风险。
    二是变更贷款期限问题,目前农村信用社的做法概括起来,大致有这么几种做法A、转贷,转贷不是一个法律概念,通俗的讲就是将贷款转一下,有清息转本的,有本息一起转的;转贷是对到期贷款的转;B、贷款期限的延长,对到期贷款在到期之前延长贷款期限,统一的做法是办理一套新的贷款手续,利用新合同替代原来的合同;C、借新还旧,重新办理一笔贷款,用新贷款收掉旧的贷款D、对贷款进行催收或者让借款人做还款计划。
    以上四种方法归结起来,都是延长了贷款期限,延长贷款期限与借款人不会发生争议,需要注意的是,贷款期限延长应该征得保证人的同意,而且,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必须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在书面形式中载明属于那种方式的贷款期限延长,同时根据需要明确约定保证期间,这样做体现了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也降低了我们的信贷风险。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5 21:4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