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原则用于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
释义 | 一、哪些原则用于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1.客观评定原则。伤残鉴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2.比照评定原则。遇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同一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分别评定原则。伤者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该标准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在该标准实施后,对多处伤害造成的多处伤残不再直接进行综合评定,而是按受伤部位分别评定残级,再根据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计算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4.排除原伤病原则。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二、交通事故中伤残等级如何鉴定 交通事故中伤残等级如下鉴定: 1.通过向交警部门申请; 2.通过诉讼之后向法院申请,由交警或者法院指定专业机构进行伤残和“三期”鉴定; 3.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有律师事务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三、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费用由谁出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由鉴定人先垫付,责任方最后承担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如果与医药费相加总额没有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则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律网提醒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引用法条: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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