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者导致离婚的婚姻法怎么判 |
释义 | 根据分析调查,现在有不少夫妻离婚都是因为第三者的插足,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进而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显然这里的第三者就是很不道德的,但在一般情况下却无法从法律上面对第三者给予惩处。而在夫妻离婚上面,此时第三者导致离婚的婚姻法怎么判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第三者导致离婚的婚姻法怎么判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还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无过错一方在最终离婚发生时请求有重大过错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的一方损害赔偿的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构成要件,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2、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3、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二、出轨对行为人有何法律后果 有“外遇”、包“二奶”、有“小三”、戴“绿帽”这些都是生活中或多或少遇到的情况,当然最为关键的,还是发生这样的事情过后,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根据我国新《婚姻法》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里的关键就在于我们应该怎么样判断是否有过错,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总结如下: (1)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重婚的判定,共同生活的区域对外宣称是“夫妻”,同时周围群众是否也认为他们就是夫妻,也就是存在结婚状态。 (4)虐待、遗弃行为必须是一个长期的行为。如,长期不给饭吃,久病不带就医等。 在此基础之上,就可以将日常生活中的一些情况有一个清楚的划分,如“卖淫嫖娼”、“一夜情”等都不属于过错的范畴。同时还应该注意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 这个时候往往就涉及到诉讼离婚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在调解无效 情况下,也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完全破裂的话,则此时法官最终也是不会准许夫妻离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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