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纠纷反诉的条件 |
释义 | 一、买卖合同纠纷反诉的条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向法院起诉的,如果被告对原告反诉的,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审理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诉讼请求处分和反诉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反诉提出时间是多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根据证据规则第34条第3款,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举证期限届满前。从理论上说,民诉意见与证据规则属于同位法,对于同位法,当然是新法优先与旧法,当然适用证据规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诉的被告可以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需要注意的是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能反诉。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三、反诉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反诉一般只存在于请求之诉中,不存在确认之诉和形成权之诉中。 确认之诉是确认某一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某一权利的存在状态;形成权之诉是请求人通过法院行使法律赋予其的单方面的权利,不需要经过对方的许可和配合,这两种诉讼的性质决定了其内容的单一,法院可以通过审查请求人有无该方面的权利直接作出认定,反诉并不能使法院审查的范围增加,所以没有存在的意义。 2、本诉与反诉法律上的牵连性表现在建立在同一法律关系之上。 例如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反诉原告以前曾向其借款未还。本诉与反诉事实上的牵连性表现为虽不是同一种法律关系,但存在利害关系,反诉主张的权利可以吞并、抵销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且反诉的内容与本诉是同一的或类似的,合并审理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例如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因付货不能的欠款,被告反诉原告已将该款项提走。 3、本诉与反诉的标的必须是同一性质。 既然反诉与本诉意在为某种程度的抵销,其标的必定是同一种类物,否则就无法一并判决。 4、反诉必须有证据支持。 没有证据支持的反诉充其量只是反驳,除了对法官审理案件时的主观心证形成一定影响外,并不能使案件审理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有所增加,最终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那些没有提起反诉、却有反诉实质内容的反驳,如果其反驳内容超出了原告诉讼请求的审查范围,法院可以不予审理。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买卖合同纠纷反诉的条件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可知,买卖合同纠纷反诉一定要在同一个法院,在同一诉讼中提起反诉才可以。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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