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成立需要哪些有效条件? |
释义 | 一、要约成立需要哪些有效条件? 要约成立需要的有效条件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需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等。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要约和邀约的区别有哪些 要约和邀约的区别: 1.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邀约指的是主动出发,通过某种方式提出想要参加某项活动的要求,或者把活动的内容介绍给别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三、要约失效的事由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导致要约无效: 1.要约被拒绝。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法律网提醒您,如果受要约人的回复没有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经过要约人的回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作答复,可以视为拒绝要约。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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