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传真文件能够作为合同。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能够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能够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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