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对于网络暴力侵权的认定 |
释义 | 一、民法典对于网络暴力侵权的认定 民法典对于网络暴力侵权的认定,主要关注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利用网络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 例如,窃取网络用户资金、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数据库等行为都被认定为网络侵权行为。这些行为的实施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1.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为过错导致了网络暴力侵权,他们就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 2.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也为网络暴力侵权的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上的救济途径。 二、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共同侵权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如果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在共同侵权行为中,每个行为人都要对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无论他们在侵权行为中的作用大小。 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需要满足四个要件: 1.主体复数; 2.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受害人具有损害。 “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中的“共同”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以及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相结合三种情况。 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为受害人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 三、一般与特殊侵权行为区别 在中国法律中,侵权行为被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类。 1.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这类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且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而特殊侵权行为则是指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这类侵权行为通常涉及到一些特殊领域,如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在这类侵权行为中,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对于一般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定,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 想对网络暴力说“不”,但不知如何维权?别担心,法律网在此为你提供法律支持。一起行动起来,捍卫网络空间的正义与公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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