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求单位补缴社保的时效 |
释义 | 一、要求单位补缴社保的时效 社会保险作为一项国家强制性的政策,其执行不应受到时效限制。 1.根据《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2.进一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不减免原则、逾期缴纳的滞纳金计算方式以及强制征缴的法律后果。 3.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律依据,确立了对用人单位的明确要求。 4.特别是员工主张补缴社保的权利,这不仅是个人的权益,更代表了国家利益,因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5.司法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通常会采取一追到底的标准,确保员工权益和国家利益得到维护。 二、社保补缴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72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提供了社保补缴的具体法律依据。 1.这些法律法规清晰规定了社会保险的参与义务、缴纳规则以及违规后果,强调了社会保险费的重要性和不得减免的原则。 2.特别是在涉及滞纳金和强制征缴方面,法律提供了明确的执行指南,使得员工对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要求具有法律支持,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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