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
释义 |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与工作时间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定义了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以小时计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四小时,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1.这种灵活的工作形式适应了多样化的劳动市场需求,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带来了更广阔的合作空间。 2.同时,这一规定也为非全日制用工提供了基本的时间框架,保障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和用人单位的管理权的相对平衡。 二、合同、试用期与解除规定 1.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并允许与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需保证不影响已有合同的执行。 2.非全日制用工不设试用期(第70条),这一点与全日制用工有显著区别。 3.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且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第71条),这减少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 ![]() 三、薪酬标准、社会保险与权益 1.在薪酬与福利方面,《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最低标准,且结算周期不超过十五日。 2.社会保险部分,非全日制劳动者应参加养老保险,且有关养老金的计算、缴费年限合并以及跨地区转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3.同时,也可以参加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4.此外,工伤保险的缴纳和工伤待遇的享受也得到了法规的保障。 遇到非全日制用工中的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如果有疑问,欢迎在法律网上提问,我们将用心为您解答。 引用法条: [1]《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九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