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会议能够行使什么职权 |
释义 | 一、债权人会议能够行使什么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二、债权人会议是不是可以不去 债权人会议可以不去,但债权人不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可能会对自身的债权实现造成影响。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三、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条件是怎样的 1.债权在破产案件被受理之前就已经存在。 2.债权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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