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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会议能够行使什么职权
释义
    一、债权人会议能够行使什么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二、债权人会议是不是可以不去
    债权人会议可以不去,但债权人不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可能会对自身的债权实现造成影响。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三、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条件是怎样的
    1.债权在破产案件被受理之前就已经存在。
    2.债权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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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0:4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