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债务中担保要注意哪些问题 |
释义 | 一、债权债务中担保要注意哪些问题 1.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担保的意思表示真实; 3.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了担保合同; 4.以及担保合同的条款合法合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债权债务中担保的期限是多久 债权债务中担保期限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一般保证的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债权债务中担保的形式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债权债务中担保的形式包括: 1.保证担保: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 2.抵押担保:抵押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担保:质权人将其合法所有的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押人,并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凭证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凭证的价款优先受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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