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有区别吗
释义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有区别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有区别。
    1.土地使用权是指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与经营无关,收益可以独占。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使用土地经营获利后与发包方分成收益,收益在户内分配,不可以独占。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法律网提醒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不可继承性,但所得的承包收益是可以继承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是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的承包土地期限为三十年,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的承包土地期限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土地期限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2 17:2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