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以谁的名义实施的 |
释义 |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以谁的名义实施的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名义生效。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裁判,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求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法律网提醒您,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一般有一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但是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如果债权人在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债权人撤销权适用于以下情况: 1.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 2.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 3.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 4.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 5.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的; 6.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 7.债务人以明显的高价收购财产的; 8.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的; 9.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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