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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务用工和劳动用工区别在哪
释义
    一、劳务用工和劳动用工区别在哪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关系的双方主体间存在经济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调整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典调整,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4.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先进行劳动仲裁,除仲裁终局的案件外,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法定期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起诉。
    二、劳动用工关系的终止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用工关系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三、劳动用工申请仲裁的时效
    劳动用工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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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5:3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