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和联系 |
释义 | 一、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和联系 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如下: 1.二者产生的时间不同。从历史上来看,简易程序先于小额诉讼程序制度而出现。 2.二者产生的理念不完全一样。 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的联系:小额诉讼肯定是简易程序,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未必都是小额诉讼。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不适用小额诉讼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2.涉外案件; 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6.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小额诉讼简易程序审限 小额诉讼简易程序审限是立案之日起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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