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选择合适的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释义 | 一、如何选择合适的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什么时候提出 1.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2.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3.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4.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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