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立案的法定步骤解析 |
释义 | 一、公安机关立案的法定步骤解析 公安局刑事立案程序: 1.公安机关接受立案材料;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3.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 4.审查结束后,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立案之后如何进行撤案 立案之后进行撤案的程序是:办案部门制作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报告书;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立即解除强制措施;对已查封执行的财物进行解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三、立案调查和立案审查的差异 法律网提醒您,立案调查和立案审查的差异为:适用范围不同,管辖原则不同,审查措施不同等。立案调查是纪委常用说法,是国家工作人员党员涉嫌违纪问题,由纪委予以立案;而立案审查是公安或检察机关的事情,是嫌疑人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由司法机关予以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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