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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对质押合同的债权实现有哪些规定
释义
    一、民法典对质押合同的债权实现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质押标的,实现质押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七条
    【质权的及时行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法律网提醒,质押合同要注意如下:
    1.质押标的物不是法律所禁止转让的动产;
    2.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3.质押标的物所产生的标的物归质权人所有;
    4.质押合同的内用药具体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三、质押合同的效力
    1.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的,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3.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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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1:2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