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时效的计算是普通诉讼时效是六个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特殊诉讼时效是十五日,从当事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进行计算。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 看具体情况,行政诉讼如果是一审的,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是6个月,简易程序是45天。二审的审理期限是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 三、行政诉讼中特殊地域管辖要如何确定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 包括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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