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损害赔偿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一、离婚损害赔偿规定有哪些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1.发现重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2.发现配偶与他人同居,另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被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一方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 法律网提醒您,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需要考虑的因素有: 1.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应由医学专家鉴定其轻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 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造成的损害成正比,过错轻微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小,受害人较易容忍和谅解,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小。 3.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综合考虑。 4.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过错方无任何固定的经济来源,你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无能为力。 5.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 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申请需在何时提出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离婚诉讼时,由无过错方向有过错方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不提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日后再提的,法院将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