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会受到行政处罚 |
释义 | 一、什么情况下会受到行政处罚 有以下情况的,会受到行政处罚: 1.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2.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3.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时效是如何计算的 行政处罚时效的计算是: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行政处罚立案原则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处罚立案需要遵循如下原则: 1.法定原则 处罚依据、主体、实施处罚的职权、处理程序是法定的。 2.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立案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3.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4.处罚追究时效 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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