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质量问题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
释义 | 一、房屋质量问题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解决房屋质量问题方法如下: 1.收房时发现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如果收房时发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认为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经专业机构检验确实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并可以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 2.购房人在装修入住后,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要确定该质量问题是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还是装修的问题: (1)如果是装修的问题,在保修期内只能找装修公司维修并要求赔偿损失。 (2)如果是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购房人首先向开发商提出要求维修,或者在自己维修完后,要求开发商承担全部的修复费用和因为修复而给自身造成的合理损失。如果该质量问题经多次维修仍不能有效解决,并且影响到购房人的正常居住,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二、如何认定房屋质量不合格 认定房屋质量不合格如下: 1.未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2.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 3.不具备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4.不具备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未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三、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可拒付物业费 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是可拒付物业费的。 依法交纳物业费是业主收房后需要按照合同履行的法定义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不得随意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 法律网提醒您,《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引用法条: [1]《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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