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
释义 | 一、医疗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医疗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如下分析: 患者一方对存在医疗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三款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标准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的标准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6.残疾用具费: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的诊疗行为;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上存在过错; 3.患者有实质性的损害后果; 4.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与违法违规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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