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财产是否包括在破产财产内 |
释义 | 一、抵押财产是否包括在破产财产内 抵押权不属于破产财产。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企业已设置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权人未行使抵押权时,仍属于企业的财产。 二、哪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有: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 三、哪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 法律网提醒,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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