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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债权能否在诉讼时效终止后申报
释义
    一、破产债权能否在诉讼时效终止后申报
    破产债权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人是可以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但债权能不能实现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破产债权申报顺序是怎样的
    1.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3.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4.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法律网提醒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破产债权申报范围包括哪些
    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1)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
    (2)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3)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井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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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5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