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发生在建筑工程质保期内的质量问题 |
释义 | 一、如何处理发生在建筑工程质保期内的质量问题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维修。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二、建筑工程质量如何进行分类管理 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事故。 1.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达不到技术标准允许的技术指标的现象。 2.工程质量通病是指各类影响工程结构、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的常见性质量损伤,犹如“多发病”一样,而称为质量通病。 3.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交付使用后,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影响较大,损失较大的质量损伤。 三、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流程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流程如下: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3.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法律网提醒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引用法条: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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