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开庭费用由谁承担 |
释义 | 一、离婚开庭费用由谁承担 离婚开庭费用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的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不过,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起诉开庭离婚没判离怎么办 法律网提醒您,起诉开庭离婚没判离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以在第一次判不离后,等六个月,再次起诉离婚。如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可以马上再次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三、离婚诉讼收到传票可延期吗 离婚诉讼收到传票可以申请延期。离婚案件适用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在收到传票后,如果有法定的延期理由,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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