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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释义
    一、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财产保全需要的材料分别有以下几种: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证明材料;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如下: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7.申请人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三、财产保全冻结多久
    财产保全冻结六个月至两年。法律网提醒您,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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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9:4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