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监护人的撤销情形有什么 |
释义 | 一、民法典监护人的撤销情形有什么 民法典监护人的撤销情形有: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二、临时监护人要履行什么职责 临时监护人要履行以下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 三、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吗 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应当是根据履行的内容来进行不同的判断,跟京沪之间有关的一些事项是不能够形式的,但是其他的一些义务必须履行。 法律网提醒您,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监护人还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支付扶养费、赡养费等。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就可以申请撤销监护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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