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的遗嘱算是有效遗嘱 |
释义 | 一、怎样的遗嘱算是有效遗嘱 如下的遗嘱算是有效遗嘱: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4.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 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二、立遗嘱的方式有哪些 立遗嘱的方式包括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遗嘱公证的程序是什么 1.申请: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法律网提醒您,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受理: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3.审查: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4.出具公证书: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引用法条: [1]《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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