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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利息的法律依据
释义
    一、买卖合同纠纷利息的法律依据
    买卖合同纠纷利息的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二、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约定的管辖法院不能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律网提醒您,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买卖合同纠纷违约金和利息能否同时主张
    买卖合同纠纷违约金和利息通常可以同时主张,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和利息即可。
    迟延履行利息与违约金,两者性质不同,合并适用不违反合同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从法律上讲,如果将利息视为金钱的孳生,即违约一方延迟履行其付款义务所导致的直接后果,那么,拖欠利息就是对违约一方的损失;而违约金又具有惩罚性,是对违约一方违反协议的一种处罚。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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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9:0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