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讯逼供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
释义 | 一、刑讯逼供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刑讯逼供的司法解释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即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1.调查、侦查期间,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调查、侦查人员,其他调查、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有关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2.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二、刑讯逼供的主体是谁 刑讯逼供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即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法律网提醒,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刑讯逼供的成立没有影响。 ![]() 三、刑讯逼供会构成犯罪吗 刑讯逼供可能会构成犯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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