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合同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为六个月对吗 |
释义 | 一、保证合同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为六个月对吗 保证合同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为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这也就意味着,当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债主自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逾期未向担保人提出要求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二、保证期间的特点 1.保证期间原则上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自由约定。 2.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应当主张权利的期间。法律网提醒您,在该期间内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则免除责任。 3.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及方式因保证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4.从法律后果来看,保证期间的经过具有消灭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效果,但其效果取决于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是否对主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 ![]() 三、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区别 1.规范的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的现有秩序,属法律强制规范,因此当事人不得以法律行为加长或减短,也不得预先抛弃时效的适用;而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双方的区别在于,诉讼时效属法定期间,保证期间属约定期间。 2.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而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起算。 3.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属可变期间,可因一定的法定事由而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仅是胜诉权或产生抗辩权,实体权并不因此而丧失。而保证期间在性质上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即权利人享有某种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已过,该实体权利即告消灭,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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