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方式 |
释义 | 一、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方式 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方式如下: 1.直接交付至买方,交付后由买方承担。 2.标的物由第三人运输 ,交付第一承运人,即为交付(包括卖方代办托运,交付第一承运人视为交付)由买方承担。 3.简易交付,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之后的风险责任由买方承担。 4.买卖在途标的物 ,合同生效时,风险转移;合同生效之前标的物已毁损灭失的,出卖人承担。 5.一方违约在先,违约方承担。 (1)出卖人交货不合格买受人拒收→出卖人承担; (2)买受人违约不领取→买方承担。 二、标的物的基本分类 法律网提醒您,标的物的基本分类一般有四类: 1.有形财产,指具有社会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指具有社会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3.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 4.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 三、标的物转移遵循哪些原则 1. 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原则,即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 2. 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原则,即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 3.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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