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期待权的保护的条件 |
释义 | 一、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有哪些 物权期待权的保护的条件: 1.第三人购买被执行人不动产的,如果未办理登记的,已经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价款的,法院可以查封、冻结该不动产。 2.在进行不动产交易的时候,如果第三人通过善意的方式取处被执行人不动产的,并且第三人已经实际占有该不动产的,法院不得对不动产进行查封、冻结。 3.而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要求排除执行的,法院是会支持的。依据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法律的规定,物权期待权的保护的条件是比较多的。 二、物权期待权是否优于债权 物权期待权是优于债权。同一物上同时并存物权与债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得以实现。表现为四种情形: 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2.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3.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4.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 三、什么是物权期待权 法律网提醒你物权期待权是指将来在物权上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期待权可发生于财产权之上。财产权包括债权、物权等权利。债权是特定人得向特定相对人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期待权最常发生于债权之上。如附条件和附期限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在所附条件成就和期限到来之前,即享有期待权。因此,期待权可于债权上发生。物权是权利人得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如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在付清全部价款之前,仅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享有期待权,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因此,物权上也可发生期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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