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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证担保与担保物权的冲突
释义
    一、保证担保与担保物权的冲突
    保证担保与担保物权的冲突即人保与物保之间的冲突。法律网提醒您,担保权利的冲突有三种情形,即人保(保证担保)与人保之间、人保与物保之间以及物保与物保之间。在这三种情形下,其冲突的成立均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人保与物保的冲突的成立条件:
    1.须同一担保人就两项以上的主债权分别提供了保证和物的担保。其中物的担保既可以时由担保人自行设立的如抵押权和质权,也可以时依法产生的如留置权,还可以是受让担保物而取得的。
    2.须该保证担保权利和担保物权由不同的主债权人享有。
    二、保证担保方式有几种
    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担保物权有哪几种
    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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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5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