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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拆迁期间还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吗
释义
    一、拆迁期间还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吗
    拆迁期间不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因为拆迁就代表着该不动产灭失。不动产登记证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但是必须办理委托公证,才可以代办房产证,否则不可以代办房产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征收方威胁不搬迁要强拆拆迁户应该相信吗
    征收方威胁不搬迁要强拆拆迁户是否应该相信要看拆迁是否合法。法律网提醒您,如果合法的,是可以强制拆迁的,如果符合的,被拆迁人要做好准备,以免自己利益受侵害。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企业拆迁职工如何安置
    1.搬迁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与职工调整劳动关系。
    2.由于公司搬迁,无法按原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职工,搬迁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十六条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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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8: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