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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债权申报的法定期限
释义
    一、破产债权申报的法定期限
    破产债权申报法定的期限是,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而非受理)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职工债权不必申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破产债权申报的相关法律依据
    破产债权申报的相关法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
    2.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三、破产债权申报需要提供资料
    法律网提醒您,破产债权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1.信用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5.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判决书、裁定书;
    6.债权申报书。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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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5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