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规定于哪个法律 |
释义 | 一、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规定于哪个法律 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规定与《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法律。 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1.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向社会公布曝光。 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行什么制度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行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即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的相应责任。 除了永久性标牌、信息档案等制度外,建设工程还将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草案修改稿中新增了“供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还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内容。此外,“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依法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 三、工程质量责任怎么划分 法律网提醒您,工程质量责任的划分: 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 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或振捣疏漏造成混凝土质量事故等。 3.自然灾害事故: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地震、台风、暴雨、雷电、洪水等对工程造成破坏甚至倒塌。 引用法条: [1]《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六条 [2]《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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