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应如何行使,什么情况下消灭? |
释义 | 一、留置权应如何行使 留置权的行使方式有: 1.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2.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该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法律网提醒您,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什么情况下消灭 留置权消灭的情况有: 1.因发生物权消灭的原因消灭留置权的。留置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因为物权消灭之通常原因而消灭。例如,因为留置物的混同、标的物的灭失、标的物被征收、权利人放弃权利、留置权的行使等原因的发生,留置权消灭。 2.因被担保债权消灭。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受偿;受留置权担保的债权之存在,为留置权存续的要件。若债权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留置权随之消灭。若债权部分消灭,因留置权具有行使的不可分性,留置权并不消灭。 ![]() 三、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财物;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的债务;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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