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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当得利的效力范围以及特征
释义
    一、不当得利的效力范围
    不当得利的效力范围有以下四点:
    1.得利人为善意的,即在得利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没有法律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2.得利人为恶意的,即在取得利益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法律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得利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并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得利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4.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二、不当得利的特征
    不当得利的特征有: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4.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三、不当得利的管辖法院
    法律网提醒您,不当得利的管辖法院一般由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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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5:4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