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情形 |
释义 | 一、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合并审理的情形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况下: (一)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大致有以下六种类型: 1.因对共有财产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2.因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产生的诉讼; 3.因共同侵权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诉讼; 4.以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发生的诉讼; 5.因共同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而发生的诉讼; 6.因共同继承遗产而发生的诉讼范围。 (二)第三人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人,属于广义的当事人范畴。“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而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另一个法律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直接影响。也就是说,在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固然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但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则是出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判决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某种法律义务或责任,该当事人有权请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赔偿损失或履行相应的义务。 ![]() 二、合并审理的条件有哪些 合并审理的具体条件: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之诉;各独立之诉在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具有相关联的各独立之诉均属民事案件,均由同一法院管辖;一个独立之诉起诉到法院后,其他独立之诉的主体向同一法院主张要求一并处理的案件。 三、合并审理能否用同一判决 合并审理需要分别判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规定了大量的合并审理规范,归纳起来有两种情形:应当合并审理和可以合并审理。致于合并审理的具体操作规范,法律和司法解释很少涉及。实务中对合并审理认识及采取的做法差距很大,比较突出的是:合并审理的案件是否必须合一作出壹份判决,合并审理是否必然导致案数的合一,合一判决的案件类型及并案时机如何确定,不同的选择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人民法院审理流程的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不可不慎重对待。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情形的法律知识。综上所述,合并审理的条件须有:两个及以上的独立诉讼,诉讼与诉讼之间是有关联的,都是由同一个法院管辖的,一个诉讼起诉到法院后,其他的诉讼的主体向同一法院主张要求一并处理的案件。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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