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住权产权区别 |
释义 | 一、居住权产权区别 (一)、概念不同 居住权,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二)、取得方式不同 产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取得: 1)购买取得。 2)建设取得。 3)受赠取得。 4)抵押取得。 5)继承取得。 居住权取得方式 1、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2、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3、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4、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三)、权力内容不同 1)产权制度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2)居住权的基本内容包括: ①对房屋的使用权; ②收益权,即在自身和家庭需要的范围内取得房屋收益的权利; ③物权请求权之保护的权利,即居住权人对房屋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为实现该权利,居住权人有排除所有权人和第三人妨害的权利。 ![]() 二、居住权可以进行转让或者继承吗 房屋居住权房屋所有人针对某一人而设立的用益物权,所以房屋的居住权是不能单独转让或者继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居住权的概念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居住权产权区别的相关知识,由此可知,居住权产权区别是有很大的区别,不仅仅是概念不同,其取得方式、权力内容都有着很大的不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两百四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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