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地协议无效的认定 |
释义 | 一、征地协议无效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请求协议无效诉讼时效 没有诉讼时效规定。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属于确认之诉的范畴,由于确认权属于形成权,故不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按本条,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都应受时效限制,只不过不同情况下时效期间的长短不同、开始计算的时间不同、是否应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不同。 三、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返还财产,是指协议当事人在协议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折价补偿是因无效协议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一般征地都是会进行听证,听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公众对于行政机关所做的决定的监督和参与。以上内容就是法律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征地协议无效的认定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若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进行了解。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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