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抚养能力送养程序 |
释义 | 一、无抚养能力送养程序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存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抚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 二、如何要回送养的孩子 (一)恢复自己与送养子女的亲父母子女抚养关系,你可以通过协商方式或者诉讼方式来解决。 1、收养并不是当事人一方随意可以解除的,你可以与收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协商一致,收养关系可以解除。 2、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只有在具有合法理由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二)在收养关系难以维持的情况下,例如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而对于在收养关系成立后,送养人一方反悔,而在养父母无过错行为的情况下,要求解决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一般以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出发,教育当事人信守收养协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收养的基本原则 (一)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建立收养制度的目的之一是有效贯彻与落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是在1998年修正的《收养法》新增加的一项原则。该项原则的重点在于收养关系成立后,应当注意对收养关系各方权益的有效保护。《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规定必须同时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平等实现。 (三)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原则 《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规定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这意味着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可以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无抚养能力送养程序的内容,无抚养能力的父母送养孩子的时候是需要提交相关的身份证件和材料的,且需要依法签订相关的送养协议,办理相关的手续,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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