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的履行分为哪两种 |
释义 | 一、保险合同的履行分为哪两种 (一)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在各类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三)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四)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价值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可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五)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六)按照保险合同当事人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诚信合同 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三、保险人如何履行保险合同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保险合同的履行分为哪两种”的相关内容。对于保险合同,其履行是有前提条件的,例如车险,也是发生损失的时候才能实现。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懂或者存在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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