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第六项 |
释义 |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是关于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规定。第一款规定的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的一般情形;第二款在一般情形之上单独规定了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加重情形。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主要对关于行为人恐怖表演、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等犯罪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第六项的相关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第六项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第六项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安全。侵犯的对象是公民个人。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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