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不满意,转到刑事怎么判 |
释义 |
一、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不满意,转到刑事怎么判 这么判要看实际情况。 交通事故民事判决书: (2012)天民初字第33号 原告邓XX,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XX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高级库存车辆盘点员,住XX市XX区。 委托代理人罗XX,XX李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XX,XX李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XX,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XX省XX县。 被告XXXX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公司安全科长。 被告XXXX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村八组178号。 法定代表人何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佘XX,公司安全员。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城南东路291号,现营业地XX市XX区韶山南路华翼府B座2楼。 代表人陈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XX,XX市XX律师事务所XX分所律师。 原告邓XX诉被告彭XX、XXXX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出租车公司)、XXXX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运输公司)、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险XX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周XX独任审理,于2011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XX的委托代理人罗XX,被告彭XX,被告XX出租车公司委托代理人XX、陈XX,被告XX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佘XX,被告财险XX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彭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XX诉称,原告邓XX乘坐被告彭XX驾驶的出租车在XX市XX区时代X光大道融城领袖佳园路段与被告XX运输公司的货车相撞,造成原告邓XX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邓XX无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邓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46667元,其中医疗费2176元、误工费22020元、护理费2631元、交通费5600元、住宿费1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鉴定费900元。 被告彭XX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XX出租车公司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XX运输公司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财险XX分公司辩称,被告财险XX分公司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但不与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彭XX系XX出租车公司驾驶员。2011年8月17日下午5点30分左右,邓XX乘坐彭XX驾驶的XX出租车公司湘AT7060号出租车,沿XX市时代X光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融城领秀佳园路段时,与XX运输公司的湘AZ4719号重型自卸货车后轮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邓XX和彭XX受伤的交通事故。邓XX随即被送往XX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从 2011年8月17日起至2011年8月25日,共住院8天。彭XX和XX运输公司共同支付了邓XX在XX市中心医院急诊及住院期间的相关医疗费用,并支付了护工的部分陪护费用。在邓XX住院期间,邓XX的亲属亦在医院陪护。出院后,邓XX回其工作地XX继续门诊治疗,并自行支付了门诊医药费。此外,彭XX和XX运输公司还另行赔付了邓XX手机的维修费1600元。接受邓XX的委托,XX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对邓XX后续治疗费和误工时间进行鉴定,于2011年12月7日出具XX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1)临鉴字第17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1、被鉴定人邓XX后续医疗费预计1万元左右;2、被鉴定人本次损失误工时间评定为3个月左右。此次事故责任经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区交警大队长公交认字(2011)第000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XX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刘X(XX运输公司湘AZ4179号货车驾驶员)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邓XX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另查明,XX运输公司向财险XX分公司为湘AZ4719号事故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区交警大队长公交认字(2011)第000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XX市中心医院病历及门诊、急诊、住院病人基本诊断书,首都医科大学XX医院病历及收费专用收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XX市中心医院住院医药费收据、门诊医药费收据、收款凭证,邓XX出具的收条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当事人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彭XX驾驶机动车辆因未注意安全,且超速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对邓XX因伤所受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刘X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对邓XX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因彭XX系XX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刘X系XX运输公司驾驶员,邓XX的损伤系彭XX、刘X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邓XX因伤所受损失应由XX出租车公司和XX运输公司负责赔偿。赔偿邓XX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关于邓XX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的认定,根据最高XX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邓XX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获得的赔偿如下: 1、护理费640元(80元/天*8天)。住院8天,按每天80元的标准计算。 2、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8天*30元/天)。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3、后续治疗费10000元。根据法医鉴定意见确定。 4、交通费500元。根据受害人因就医等实际发生的费用本院酌情支持。 5、误工费7620.75元(2540.25元/ 月*3个月)。根据法医鉴定意见确定误工时间,按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6、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因此次交通事故给邓XX的身体造成伤害,酌情考虑确定。 7、法医鉴定费900元。根据法医鉴定机构出具的票据和鉴定意见书确定。 综上所述,邓XX的损失总计为20400.75元。其诉讼请求超出上述范围的部分,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本院不予支持。邓XX主张医疗费、住宿费等,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上述损失发生的事实,本院不予支持。邓XX主张营养费,因缺乏相应医疗机构的意见来证明该费用的必要性,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相关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XX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范围的,根据双方的责任按比例承担。湘AZ4719号货车在财险XX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对邓XX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赔偿限额110 000元内承担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的赔偿责任;在医疗费用限额10 000元内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邓XX的损失总计为20 400.75元,其中属于伤残赔偿限额内的为9 260.75元,未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由财险XX分公司承担;邓XX的损失中属于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内的为10 240元,由财险XX分公司在限额内承担10 000元,超出部分240元由侵权人XX运输公司、XX出租车公司承担。法医鉴定费900元,由侵权人XX运输公司、XX出租车公司承担。邓XX主张四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XX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最高XX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邓XX应受偿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40元; 二、原告邓XX应受偿的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 三、原告邓XX应受偿的误工费为7620.75元; 四、原告邓XX应受偿的交通费为500元; 五、原告邓XX应受偿的护理费为640元; 六、原告邓XX应受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七、原告邓XX法医鉴定费为900元; 八、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依照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原告邓XX19 260.75元; 九、由被告XXXX出租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邓XX798元; 十、由被告XXXX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邓XX342元; 十一、驳回原告邓XX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XX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XXXX出租车有限公司承担105元,被告XXXX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承担45元(此款原告邓XX已预交,由被告XXXX出租车有限公司、XXXX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邓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XX法院。 审判员 周XX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申XX 二、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 甲方:XXX,男,身份证号码:_____,住址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X,男,身份证号码:_____,住址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以人为本的塬则,就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地段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一次性赔偿乙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小写:_____元)。 二、乙方同意上述赔偿款项,乙方收到上述全部款项后即放弃对甲方的其它一切权利,不再要求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它任何责任。 叁、甲乙双方当事人应积极协助交警部门处理事故,保险公司理赔事项,不得相互设置障碍。 四、本协议签字合法有效后,乙方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就此次交通事故再向甲方主张权利,若造成甲方其它损失,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协议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乙双方在_____交警大队的见证下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和XXX交警大队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交警部门: 年月日 三、交能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朱某,男,193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草街镇麻柳村7组136号。 原告:朱某某,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草街镇古圣村4组82号。 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北碚总站;住所地:北碚区碚峡路262号:法定代表人:潘远琼;联系电话:63842759。 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0号:法定代表人:曾勇;联系电话:63833732。 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合川市书院路187号;法定代表人:陆兴明;联系电话:42720661。 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石杨村88号;法定代表人:杨祖泽;联系电话:69088458。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205042.5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朱某系本案受害人薛某某之夫,原告朱某某、系受害人薛某某之子,属于受害人薛某某的近亲属。 2007年9月5日8时,贺某驾驶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渝C19240号大型普通客车运载乘客至北碚区渝运集团北碚总站,该车乘客薛某某下车后从车辆行李箱取出行李时,被甘某某驾驶的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北碚总站渝B71325力帆客车碾压,薛某某当场死亡。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北碚区支队公交第0028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渝B71325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渝运集团北碚总站",其驾驶员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渝C19240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合川分公司",其驾驶员贺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死者薛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死者薛某某生于1939年9月23日,于2007年9月5日死亡时已满67周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合川市草街镇麻柳村7组136号,自2001年起至死亡前止,一直居住在北碚主城区碚峡路……号,并在北碚主城集贸市场务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对本案死者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死亡赔偿金,根据死者自2001年起一直居在城市和并在城市务工的事实,死者应享受城市居民待遇。死亡赔偿金:150410元。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570元×[20-]; 丧葬费:9607.5元。计算方法: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19215元÷12月×6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11025元。计算方法: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2205×5。死者的丈夫朱德兴在薛某某死亡时已届满75岁,此前依靠死者薛某某扶养,居住生活在农村。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打击。只因目前中国国情和相关规定,所以仅酌情提出这一赔偿数额。 原告等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2000元。此费用系原告合理支出,请合议庭酌定。 以上各项合计223042.5元。扣除被告"渝运集团北碚总站"已支付的费用18000元,尚应支付205042.5元。 被告"合川分公司"是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渝运集团北碚总站"是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 《公司法》规定第14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相关规定,分公司和其公司均为应作为被告。 各被告应根据法律规定和责任认定,承担其过错民事责任。 特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诉讼,盼依法判决满足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不满意,转到刑事怎么判的相关内容,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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