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地补偿协议可以申请仲裁吗? |
释义 | 一、征地补偿协议可以申请仲裁吗? 可以申请; 根据办法规定,这些情形可申请仲裁: 1、对土地补偿费标准和人均耕地面积、 安置农业人口数的认定有争议的; 2、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协调和裁决; 对安置补助费、 住房安置标准有争议;, 3、由被安置人员申请协调和裁决; 对安置对象的认定有争议的; 4、由异议人申请协调和裁决; 对房屋、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有争议的; 5、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和裁决。 被征地农户涉及多个申请人和多个申请事项的,应当以户为单位一次性提出协调、裁决申请。提出争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是协调、裁决的申请人。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是协调、裁决的被申请人。 有异议可先申请协调 办法规定,若申请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自收到通知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或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书面告知之日起6个月内,可向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区县(自治县)政府申请协调。在通知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或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书面告知中,被申请人应告知申请人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的期限,未告知的,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或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书面告知之日起2年内申请协调。但申请人对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且被申请人未补充告知的除外。 自收到协调申请5个工作日内,区县(自治县)政府协调工作机构未作出书面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办法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自收到协调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收到补正通知书10日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协调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协调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组织各方当事人当面协调,并由协调机关作出协调意见书。 如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调意见书应载明,申请人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时限。办法规定,如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调意见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同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最长90日内应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以自收到协调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人可向市政府申请裁决,裁决申请材料应采取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的方式递交市国土资源部门。 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将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有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否则,视为没有证据、依据。 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日内,裁决机关应作出裁决决定。情况复杂需延长期限的,经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办法规定,裁决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二、申请征地补偿协议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1、对进入裁决程序的案件不再接受信访请求 信访一直是农民争取解决征地补偿争议的主要途径,许多征地补偿争议都通过信访渠道反馈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但是,由于信访部门没有处理和裁决权利,很多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根本解决。不断的上访延误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结果造成信访一轮在回到诉讼时,却没有了法律救济途径。农民无奈再次走向漫长的信访之路,有的群体性上访甚至长达20余年还未解决。 2、补偿标准争议不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虽是解决征地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补偿标准争议没有行政决定权和司法判决权,标准争议裁决作为一项具有土地补偿争议自身特点的纠纷解决机制,不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只有通过裁决前置程序后才可以进入行政审查、司法审查程序。 三、申请征地补偿有哪些途径? 可以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提起补偿申请,如果行政机关不服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用以上几种方式提起征地补偿。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征地补偿协议可以申请仲裁吗的相关内容,我们从中了解到征地补偿只要没有协商好是很容易引起各种纠纷的,在发生之后一定要学会用正常的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些事情,只要有证据一定可以拿回属于自己的补偿款。这方面的知识有点复杂但也是比较重要的,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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