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不签合同如何通过法律维权呢 |
释义 | 职工:就任副总主管人事离职要求双倍工资 2009年5月,张某经人介绍到北京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担任常务副总经理。公司董事长祝某跟她口头约定,工资为税后年薪50万。张某所在的公司是由一家香港公司控股,董事长祝某常年在香港办公,偶尔才到内地公司视察,公司的人事、财务等具体事务都交由张某打理。 从张某入职以来,公司的全部行政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均由其代表公司予以签订,该公司现有的二十几位职工,均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合同上均有张某的亲笔签名。 去年4月,董事长祝某派来了另一名常务副总经理,协助张某管理公司的事务,张某认为公司此举是对她的不信任,就萌生了离职的念头。张某对记者说:“单位新派来一个跟我职务完全一样的副总,显然是想赶我走。既然这样,公司就应该赔偿一直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不签合同是故意索赔差额没道理 2010年9月,张某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提出是由于公司安排了新的副总,导致她于2010年4月30日被迫离职,因此要求公司支付其2009年5月到2010年4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万元,以及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8000元。 在仲裁庭审中,公司方面辩称,张某在公司期间负责全面工作,在其履职期间,入职的员工均由其作为甲方代表人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张某以双方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实属本人故意行为,因此其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没有道理。对于其要求的经济补偿金请求,公司表示并没有同意其离职,是她自己主动要走,因此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董事长祝某告诉记者:“我们公司的管理有自己的规章制度,这边的管理不很完善,我们派来另外一位副总是协助管理,但是她坚持自己要走,那我们也没办法。” 仲裁:公章合同均由其掌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仲裁委经查,张某所述基本属实,双方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张某提供了在职期间由本人签字的《薪金调整报告》、《职务调整申请》以及工资条等证据,用以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工资状况。 经确认,公司认为上述证据均由张某本人签名盖章,由于公司公章合同均由张某掌管,且她本人就是负责人,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公司并未对张某是否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提出异议。 北京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向仲裁委提交了《娱乐经营许可证》,记者看到,该《娱乐经营许可证》上明确写有“主要负责人:张某”的字样。根据以上证据和双方的诉求,仲裁委驳回了张某要求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裁定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 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的韩向琴律师说:“刚实行《劳动合同法》时,因为没签合同判赔双倍工资的诉求大都会得到支持,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主管人事的职工在明知不签劳动合同违法的前提下,却出于个人目的在离职时提出单位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藏匿或者销毁劳动合同的可能性,因此现在主管人事工作的员工离职时的双倍工资的诉求一般都不会得到支持。” 据了解,此案争议的双方在接到裁决书之后,均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具体开庭时间尚未确定。案件的进一步发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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